2015年11月12日星期四

监誓人




      早期的乡团,多有监察委员会之设,负责监督理事会的操作。

从组织上看,这是仿效英国威斯敏斯特制(简称西敏制)的上下议院民主制。监察委员会由拥有丰富社会经验、事业有成、德高望重的元老组成。初期的监察委员会成员,是由会员大会直接委任的,无需经过选举程序;继后改为从中选的理事之中,选出资历较深、众望的元老出任。

监察委员会虽然没有直接介入日常行政事务,却是驾凌理事会的组织,有权否决理事会通过的议案之外,会员与乡亲对理事会有所不满,或对理事有微言而做出投诉的时候,监察委员会也会出面调查与审理。

从另一个角度看,监察委员会之设,恐怕是元老们担心理事会成员不够成熟,乖离了创会宗旨,或者做出有悖族群利益的事,因而负起监督的责任。换句话说,就是有放心不下的顾虑。

教育程度普遍提高,年轻一辈的认识与办事能力被肯定之后,乡团逐渐废除了监察委员会,会员对理事会有所批评和不满,除了可以在一年一度会员大会与选举时发挥作用,也可以通过联署信方式,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专题讨论与处理。

隆重的宣誓,成为没有监察委员会之后必有的仪式。过去的宣誓,都是由监察委员会主席当监誓人,不做第二人想;没有监察委员会之后,谁当监誓人,则是由理事会(通常是主席)决定。监誓人的名德重望越好,显示主席的公信力、社会地位越高。大组织的宣誓仪式更是铺张,摆宴席邀请会员同乡出席,还广邀社会贤达、商贾巨擘、位高权重的政治人物到场见证。

某乡团曾经发生这么一件有趣的故事。主席与某理事发生争执,僵持不下。气恼的主席说:“你不满意可以辞职”,这位牙尖嘴利的理事马上回应:“我没有宣誓就职,怎么辞职?”

这个真实事件显示“宣誓”在一般人心目中的重要性之外,也彰显一个颇具争论性的课题:没有宣誓,是不是合法理事?

法律观点认为,一旦在合法的选举中获选,就是理所当然、可以执行任务的理事了。在监誓人面前宣誓仅是一种仪式,只能让社会知道“我们已经是理事了”,没有法律上的效果和作用。

约定俗成,宣誓仪式仍然是华团必有与必要的程序,似乎没有在监誓人面前宣誓就任,就不是合法的理事;谁当监誓人,依什么标准请监誓人。成了考验理事会智慧、立场、认识的指标。

一般上,监誓人的地位必须驾凌于理事会之上。有总会组织的团体,由总会长监誓最为适当,如果由平行的组织主席当监誓人,就显示监誓人的身份地位比主席还高,这是不合情理的。

日前一个华团的就职宴会,出现这样的乖离常理现象:总会长独自坐在席位上,眼睁睁看着属下一个区域性组织、与当晚组织平行的主席当监誓人,引起台下议论纷纷。

有人认为,身为主人家的主席自贬身份也就算了,怎能不尊重总会长,明目张胆把总会长降格?理事会既然已经决定邀请平行组织的主席前来监誓,就不该请总会长千里迢迢前来出席,令总会长难堪。

2015.11.13.东方日报《龙门阵·忠言逆耳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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