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12月6日星期一

政治妓女


《当今大马》11月29日报道:人民公正党主席旺阿兹莎倡议以“有尊严的民族”或“有尊严的马来人”取代巫统的“马来人主权”论,被土著权威组织青年团长阿尔曼形容为“忘恩负义,不惜一切争取华印裔支持的政治妓女。”

无独有偶,日前进入顾兴光先生的《顾记客栈》博客,在“答读者”栏目读到一则政治人物被指责为“政治娼妓”的往事,特予转载以飨读者:

“五十年代新加坡有一家华文小报《新力报》,刊登一篇政治评论文章,称当时的新加坡立法议员林子勤为‘政治娼妓’,被林子勤控告到法院。报馆败诉,除了必须公开道歉和赔偿名誉损失,发行人兼总编辑陈伯萍还坐了牢房……自此以后,‘政治娼妓’这个词,在新马两地华文报版面消失无踪,成为‘绝句’。”

妓女早期称为娼妓,指的是向异性出卖肉体等色情服务,进行金钱或物质交易的女性;妓女是被侮辱和欺凌的一群,社会地位低落。人权意识高涨的今天,有人以“性工作者”取代“妓女”这个名称。不过,称呼上的改变,无助于妓女社会地位的提升。

政党是社会中一些阶级或阶层的活动分子,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有计划地组织起来的一种政治组织,民主社会承认政党具有组织、扩张其主张的合法权力。政党领导人为了取得或维护手中的政权,积极地鼓吹党的理念和政策,理所当然;阿兹莎站在党的立场,为党的理念发言,合情合理。阿尔曼不认同阿兹莎的观点,应该提出自己的见解或举出事例反驳,以理服人。公开指责阿兹莎是“政治妓女”,是没有教养和不尊重人权的粗暴表现。

妓女过的是“一双玉臂千人枕,半点朱唇万客尝”迎送生涯,人性的尊严荡然无存。阿兹莎为了一个民族的尊严提出她远见卓识的主张,站稳立场为党的政策辩护,光明磊落,阿尔曼怎能因政见不而以侮辱性的“政治妓女”来比喻呢!

我国追随大陆法,判例举足轻重。殖民地时期的1950年代,指责政治人物为“政治娼妓”要受法律制裁,独立53年后的今天,阿兹莎如果控告阿尔曼诽谤,又会是怎么样的结果呢?


(2010.12.6.东方日报《龙门阵•忠言逆耳》)

没有评论:

发表评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