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4月30日星期五

分赃论



马六甲公立六校(培风中学与培一、培二、培三、培德、平民五间华小)联合董事会上星期天开会时,有人提出赞助人的捐款必须由六校分享,不应全部拨入培风独中的户口。

出自善意、为了组织的健全发展而作的建议,都必须正视和认真讨论,集思广益寻求共识;如果赞助人出钱的时候言明是捐给六校的,或者劝捐时指明是为六校筹的,全归培风独中当然不合理。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?

撇开这个建议是否尊重惯例、是否合理不谈,用“分赃”这个字眼形容均分捐款,就很令人惊讶。传开之后,华社议论纷纷,颇有“六校联合董事会对五小不公,做错了?”之慨。

何谓分赃?字典的解释是“瓜分用肮脏手段得来的钱物”;中国物权法对“赃”的解读是:“赃物不能善意取得。”此外,晋袁宏《后汉纪•顺帝纪》有“受赂卖爵,分赃解罪”字句,《元典章新集•刑部•骗夺》也有“各贼分赃入己”,可见分赃不是新创名词,古已有之。

“分赃”分的是赃物。何谓赃物?就是违法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,通过正常程序、依循常规赚得的钱,不是赃物。

结合两个解说,“分赃”就是分享不是善意得到的财物,即不义之财。因此,不论古今,“分赃”都不是正面词,都有贬义。把华社捐献华教的钱视为赃物,拿来“分赃”,恰当吗?

华人为了保住民族教育的根在逆境中艰苦求存,几代人的无私付出和牺牲,使华教能够屹立至今。华人自力办学,出钱出力,任劳任怨,无怨无悔;不少人省吃省穿,为的是捐多一点钱给华教,使华教茁壮成长;华社把资助华教视为第二个所得税,举世皆知。我国华社对华教的贡献,备受全球华人赞赏。

培风成为独中以来,没有得到政府分文津贴,办学经费全都来自华社的捐献;热心人士的捐献,不论成千上万,或是一百几十,都表达了对民族教育的心意;华小虽然被纳入国家教育体系,却不能与国小平起平坐,无论政府拨款、师资、设备等等,待遇都远远不如国小。为了保住民族教育的根,华社对华小的捐献,也是不遗余力的。

若把捐给华教的钱视为可以“分赃”的钱财,对热爱培风、热爱民族教育人士,包括老总务以及所有不辞劳苦为华教筹款的华教人士,是极大的侮辱和伤害;若是有意,其罪可诛;若是失言,理应知错道歉,否则越描越黑,反而作茧自缚。

(2010.4.30.东方日报《龙门阵•忠言逆耳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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